省农科院、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福建农林大学:
为了保障我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意见,现将《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种业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农业发展,保障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以下简称种业工程)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种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业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农业科学院、福建农林大学实施种业工程。
第三条 组织成立实施种业工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及各任务单位的领导、省科技厅及省财政厅领导组成,负责种业工程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专家组由各任务单位的项目责任专家组成,负责各项目实施方案的起草、制订、技术指导等。种业工程由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原则:
(1)具有福建地方特色,符合相关规定的成熟品种,且具备规模种苗繁育条件的项目;
(2)具有产业化前景和条件,能与产业布局结合的项目;
(3)市场前景好,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关系民生和具高附加值,能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4)品种创新与产业化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预算执行
第五条 种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根据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任务对象、内容和工作量等,由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经首席专家确认后报领导小组核定每项工作的任务及经费安排。
第六条 种业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和安排预算。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安排:设备设施材料购置费30%,基地建设20%,技术集成与推广20%,种苗繁育20%,技术培训4%,项目管理费6%。
设备设施材料购置费:指与良种繁育相关的设备、设施材料购置开支。
基地建设:指良种繁育基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技术集成与推广:指良种推广、技术体系建设、技术指导等相关开支。
种苗繁育:指用于种质的引进、培育,亲本更新及保种等相关开支。
技术培训: 指用于基点技术培训、现场观摩指导、材料制作印刷等相关开支。
项目管理费:种业专项资金总数的6%,作为管理工作经费。其中40%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管理,用于项目宣传、检查、审计和项目总验收等开支。其余6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用于项目前期调研、组织实施、现场验收和检查等开支。
第七条 种业专项资金应纳入牵头单位、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每年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财务制度规定支出。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省政府批复的任务和实施方案,按照工作进度编制年度细化方案和资金预算安排并报送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年度预算批复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财政批复预算及年度资金安排,通过国库支付系统直接将项目资金支付给有关项目合作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下应由项目合作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和牵头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厅批准。
第三章 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不定期对合作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省财政厅和牵头单位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抽查,抽查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三年项目完成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自查,并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财政厅、项目牵头单位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后,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省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项目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财政厅将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支农类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