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进一步加快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城乡低保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28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1〕119号)要求,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通过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等方式,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
二、合理制定城乡低保标准。从2011年起,各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要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情况、最低工资标准、财力可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需要等实际,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助水平。2011年,各地至少应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2元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从当年1月份开始,逐月落实到位,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建立城乡低保资金提前告知制度。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要求,从2011年起,省财政将在中央财政提前告知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按当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不超过当年预算数),将下一年度省级以上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市县。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提前通知制度,在接到省级提前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所辖县(市、区),以切实提高基层财政年初预算到位率。
省级财政低保资金预算指标,于每年6月底前全部下达市、县(区)。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在接到预算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下达所辖县(市、区),拨款通知要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做好城乡低保数据信息报送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决策地科学性和有效性,从2011年6月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按月填报《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福建省农村“五保”供养保障统计表》(详见附件2、3、4),并报送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汇总。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民政局、财政金融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填列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报表加盖公章后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五、实行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从2011年第三季度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截至上季末各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季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累计数与上年同期的增长水平、当期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录入率等。各设区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及时向所辖县(市、区)通报预算执行进度,并将通报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六、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建省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平台,提高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各地务必在今年6月底前将所有城乡低保对象信息录入系统,并根据人员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低保对象数据信息。
七、积极推进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城乡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各地要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及时领到当月的低保金。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村低保资金可以按季度发放,要确保低保家庭于每季度初10天内领到当季的低保金。
八、建立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省级将在已有的城乡低保资金补助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对各市、县(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支出均衡性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省级财政在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时,将对各地上年度安排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按月发放低保金、预算执行进度、城乡低保信息库数据入录率以及低保数据信息报送、规范管理等工作情况予以量化考核,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好、结余资金少、管理规范、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文件和信息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考核情况不好的地区减少城乡低保补助资金规模。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九、各设区市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11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具体方案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措施进展情况,于2011年6月底之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附件: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
2.《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
3.《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
4.《福建省农村“五保”供养保障统计表》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