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8日
合山、红茂、东罗、右江、那龙矿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0〕34号)精神,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分期分批对自治区直属煤炭工业进行结构调整。为准确掌握区直煤炭企业结构调整所需的资金数额,做好结构调整费用的筹集工作,请你们对本企业在结构调整中所需的关闭破产费用进行认真测算,有关测算方法按《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暂行办法》进行,对列入表内的各项数据,必须另附该数据来源的详细说明材料(如:文件依据、人数、标准、时间等计算过程)。测算资料于2000年12月7日前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经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暂行办法
一、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对象
凡经过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通知关闭破产的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关闭破产的自治区直属煤矿、有色矿山企业,在关闭破产实施前,都按本暂行办法进行关闭破产费用的测算。
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依据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测算内容及测算方法
(一)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GB/T—16180—1996)规定的标准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但应扣除其中的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
(二)一次性费用
1、清算费用
(1)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文件规定计算。
(2)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算费标准计算(原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625号文等)。
(3)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项目规模大小(在职职工5000人以下的为小矿,5000至10000人的为中矿,10000人以上的为大矿),分别按100、140、180万元计算。不需维护或维护工作量不大的项目,不计算或按低于上述标准计算。
(4)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凡有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由企业用亏损补贴发放;没有亏损补贴的企业按照3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
2、职工安置费
(1)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如人均一次性安置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标准计算。
领取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2)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3)混岗集体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4)执行再提前5年退休人员费用按一次性安置费计算办法计算。
(5)7—10级工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以新鉴定的人数和过去鉴定但尚未发放补助金的人数,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
3、移交设施补助费
(1)企业移交学校、医院的费用,均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抵扣其自身收入后的差额计算3年。
(2)社区管理机构经费。其人数按照管理对象的6‰计算。管理对象包括: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退养家属工、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员。社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按企业所在地级城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3年。
4、社会保险费
(1)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2)统筹外项目费用只计算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项目,其余项目不在计算之列。
5、拖欠的费用
(1)拖欠职工工资,按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列。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度的拖欠工资由亏损补贴支付,不得计入表内。
(2)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预告中的实际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数额填报。
(3)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报。
(三)资产变现收入
资产变现收入按附表B03表的要求测算填报,填表必须要符合实际。固定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5%,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0%。
土地变现收入也要据实测算填报。
四、测算工作要求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企业主管单位组织关闭破产企业进行测算。如实填报《破产企业破产费用测算表》(B01表)、《破产企业基础数据表》(B02表)、《破产企业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B03表)。
五、测算方案的审核确认
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企业主管单位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审核时,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的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等。
2、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证明材料。
4、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
5、集体混岗职工有关详细材料,包括混岗集体职工档案样本以及花名册复印件。包括职工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招工时间、进入企业时间、下岗时间等。
6、新鉴定7—10级工残人员的名单、具体级别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文件。
7、移交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费用的详细材料,包括:移交资产明细表;医院、学校费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类。
附表:1、《破产企业破产费用测算表》(B01表)(略)
2、《破产企业基础数据表》(B02表)(略)
3、《破产企业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B03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