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 财关税[2011]27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