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财税[2011]26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