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z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第一批、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照省新农保办下发的《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范例》(闽人社文〔2010〕117号)进行会计核算的,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并做好新旧账务转换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工作。第三批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县(市、区)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新旧对照表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村 养老 保险 会计 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基金会计科目新旧对照表.xls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