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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库[2011]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闽财购[2007]4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出台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各项政策停止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自主创新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金处,省纪委监察综合室,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厅领导。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7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