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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属地方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做好我省地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全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属地方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做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的初审工作,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初审结果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S30C-111052309580.tif
领导批示及正式文(闽财金19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