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逐步建成具有我省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的作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一、评选标准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必须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中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选: -1.民主管理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合作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设立成员帐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经营规模大。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3.质量安全优。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标准化生产率达100%。 -4.品牌效益高。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相关认证工作;积极参选福建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评选;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 -5.带动能力强。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农民成员总数不少于100个(渔牧业、林业合作社不少于50个)。农民成员年人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高出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6.服务功能全。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各类所需的服务内容。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半径大(如县内、省内、全国、出口);对市场定价有较强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对成员培训、统一服务情况等)、发挥的作用(带动农户情况等)和取得成效(合作社获得表彰、理事长获表彰情况等)。 -(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成员花名册及成员账户(成员出资、交易等情况)。 -(四)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上一年度收益分配表及资产负债表。 -(六)合作社的“三品”认证情况。 -(七)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农超对接情况。 -同时,填写《福建省2011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并提供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清单》、成员帐户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公章),装订成册。 -三、评选数量 -今年,省里从设区市级推选的示范社中择优评定100家省级示范社。设区市推荐的示范社分配名额见附表2。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局会同财政、林业、渔业部门共同审核并确定符合条件的示范社,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设区市农业局根据上报的示范社名单,会同财政、林业、渔业部门共同审核确定示范社名单,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财政、林业、渔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确定最终省级示范社名单。对被评定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予以发文公布,统一授牌,并给予适当资金扶持。省级示范社上报、评选时间定于2011年7-8月,各设区市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厅。 各级农业、财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尽快组织本地区各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做好示范社的信息采集与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可信;监督检查对合作社各项政策支持的落实情况,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