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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激励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我们对《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84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841号)同时废止。

 

 

 

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