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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

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票据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财政票据源头监控,实现“以票管费”、“以票促收”,对于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堵塞非税收入管理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用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工作。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综[2004]67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文件,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统一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2012年开始,在全省逐步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版),所有非税收入要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系统管理。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结报核销手续,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使用财政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依法获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应统一使用财政票据。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不应使用财政票据。

㈠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等经营性收费,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制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

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收取的费用。如:经营性培训费、会议费、会务费等。

㈢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费用。如:展位费(摊位费)、参展费、布展材料费、参展报名费、展览门票等。

㈤创办、出版或代购刊物(书籍)、制作标牌(证书)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如:(资料、书籍、报刊、证书、标牌等)工本费、宣传费(宣传推介费、版面费、公告费、广告费)等。

㈥开展活动(演出、比赛等),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如:演出费、演出劳务费、节目制作费、录音(像)费、转录费、活动费、报名费、注册费、活动承办费、参赛费、参加比赛竞技费等。

㈦住宿费、餐费(含后勤食堂餐费及临时外来人员的就餐费)、课题费(课题协作费、课题验收费、合作费、协办费)、试验费(实验费)、实习费(学习观摩费、经验交流费、参观费)、复(打)印费、翻译费(编译费)等。

㈧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如停车费、后勤服务费、赞助费、资助费、公园、博物馆取得的门票参观费等。

四、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不得发放财政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财政票据。要以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管理改革为切入点,从技术上促使执收单位严格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对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情况进行时限监控,防止单位截留或挪用非税收入。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制度,严把财政票据发放关、使用关、核销关、年检关,强化财政票据监管,完善事前审核发放、事中监管、事后检查“三管齐下”的票据监管机制,及时查处和纠正有关单位在票据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财政票据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以票管收”、“以票促收”的源头作用。

 

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