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