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信息化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09〕5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