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本地区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