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绩效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文件精神,推动市、县(区)政府进一步下移财力,切实保障乡村、社区的正常运转,缩小辖区内财力分布差异,促进市、县(区)财政加强绩效管理,提升财政收支运行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省对市县财政下移财力及加强绩效管理奖励办法》印发你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财政对县(市)财政“六挂六奖”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6]10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省财政对县(市)财政“六挂六奖”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326号)同时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后,从2014年起,原“六挂六奖”补助办法规定的一般转移支付县(市)税性收入增长奖励按30%调增一般性转移支付部分,列入相关县(市)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对非一般转移支付县(市)税性收入增长奖励和设区市本级、市辖区收入增长奖励,按2011-2013年三年奖励资金平均数调增相关市、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产粮(油)大县奖励继续保留,以转移支付形式单独下达。
附件:省对市县财政下移财力及加强绩效管理奖励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5日
附件: | 省对市县财政下移财力及加强绩效管理奖励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