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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确 保制度建设的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有利于我省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断提高依法治省水平。本次清理工作力度大、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 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

二、明确清理工作的范围和责任

按照国办发〔200712号文要求,我省清理工作的重点是省人民政府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四个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省人民政府规章 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地、各部门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省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省法制办要切 实加强对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三、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

按照国办发〔200712号文要求,我省清理工作必须在200710月底前完成,并于2007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各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要于20079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法制办,省法制办汇总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清理结果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后,于200710 20日前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待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具体清理工作方案,由省法制办另行制订印发。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省法制办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