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2007〕9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度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实行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方式,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备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
四、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以上书面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按时做好2013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同时配合财政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六、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通知精神向我厅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7号)。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mof.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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