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
处理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