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 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0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 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