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

 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在京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以及中央部门共同在京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
    二、在京举办国际会议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办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会议预算,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三、对在京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应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加强国际会议的审核工作。自然科学技术类和经贸类国际会议应先分别报市科委和市商务委审批,然后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其他类别国际会议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有涉台问题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并制定台湾问题应对方案。
    四、在京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财政拨款的,各举办单位应在拟举办会议的上一年度10月份报市外办进行立项初审(填写相应审批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会议的立项审批应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完成,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经费。
    五、在外事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领导公务活动礼品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级部门因承办国际会议购置或通过接受赞助取得的各类财产物资,应在会议结束后三个月内上交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中心,或者按照市财政局的审批意见进行处置;各区县视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七、会议结束后,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列支标准为最高限额,实际执行中应据实报销。
    十一、各区县举办的国际会议执行本办法,并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十二、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严格控制在京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京财行〔2011〕105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2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