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
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