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立项的函
- 发文文号:京财综〔2014〕1065号 颁布日期:2014-06-20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立项的函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立项的函》(京水务财函〔2014〕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规定,同意你局及区县水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级收费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收费编码:164007),下设二级收费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编码:164007001)。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中:10%上缴中央财政,具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上述收费项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具体文件另行下发。
四、你局及区县水务部门应到市及区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你局及区县水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