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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商品名称
税  号
出口退税率
集成电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5422121,
85422129,85422191,85422199,85422900,
85426000,85427010,85427090, 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
85414000,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移动通
讯设备及终端
 
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85175032〔以太网络交换机〕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计算机
及外设
84714140〔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940〔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6011〔液晶显示器〕
84716012〔阴极射线显示器〕
84717010〔硬盘驱动器〕
84714190〔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7090〔其他存储件〕
数控机床
84612010,84612020,84613000,84614010,
84614090,84615000,84619011,84619019,
84619090
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