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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4113

 

附件: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