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