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五条
第六条
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
已经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在本办法实施后
第七条
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城区范围内与前款相同规模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设有预拌砂浆搅拌站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其城区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后,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列入当年项目安排计划,并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一)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
(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条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的;
(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前款规定的罚款最高
第二十三条
(二)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或挤占截留、挪用、私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处理或怠于处理,不征或少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
(五)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运至建设工程施工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和物。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