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商务局、商贸局)、科技局、工商局: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