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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商务局、商贸局)、科技局、工商局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