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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通用机场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

 

 

 

重庆市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通用航空产业快速发展需要,规范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和《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营运的机场,主要为通用航空提供机场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根据通用机场的功能和建设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或依靠仪表飞行、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生产通用航空器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或依靠目视飞行、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通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五条  一类通用机场若仅作为季节性开放使用或类似使用性质,按二类通用机场管理。

水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

    第六条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含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初步设计、建设、行业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初步设计、建设、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暂不作规定。

 

第二章  前期工作申请

 

    第七条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须符合《重庆市关于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意见》的机场布局规划。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具有通用机场或运输机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资质和良好业绩,由市级层面统一择优确定。

    第九条  项目业主通过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发展和产业布局、既有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规划布局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发展规划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规划、国土、环评等项目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业主取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选址工作、编写场址论证报告。

 

第三章  场址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选址报告,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场址申请,并附上选址报告、航行研究资料(含飞行程序方案)等材料一式三份。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据此征求有关军区空军意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得军方书面同意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场址。区县政府依据《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加强场址保护。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审批或核准

 

    第十三条  场址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核准,并附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五)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

    (六)招标方案;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属政府性投资主体投资的通用机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后,在法定期限完成审批。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通用机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要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文件。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建设、行业验收等环节,由项目业主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上述相关程序规定外,其余建设管理程序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管理部门规章、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国家有正式规定出台,即按国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