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严格控制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
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
人口增长的通告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严格控制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以下简称占地区和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占地区和淹没区在潼南县境内,其淹没区控制范围为坝前
二、在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在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要按规定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暂停办理一切户口迁入手续。
五、由潼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尽快开展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六、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