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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严格控制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

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

人口增长的通告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严格控制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以下简称占地区和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占地区和淹没区在潼南县境内,其淹没区控制范围为坝前237.2高程接20年一遇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区域。

二、在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在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要按规定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暂停办理一切户口迁入手续。

五、由潼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尽快开展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六、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