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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