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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共计151页)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