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6年 第1号
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根据《海关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告2007年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具体内容如下:
8523292800 |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 |
8523292900 | 已录制的其他磁带 | |
8523299000 | 其他磁性媒体 | |
8523401000 | 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盘 | |
8523409000 | 其他光学媒体 | |
8523801100 | 已录制唱片 | |
8523809000 | 其他媒体 | 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