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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193号 颁布日期:2004-11-18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地区:湖南 时效性:有效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