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次级河流
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和水环境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制订次级河流综合整治方案,并将综合整治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采取措施保障项目推进。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牵头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的作用,推进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渝府发〔2009〕38号文件明确的需要加快推进实施的17条次级河流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整治的次级河流。考核对象为次级河流所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牵头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对区县(自治县)的考核内容包括次级河流综合整治项目进度目标和水质目标。对牵头的市政府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次级河流综合整治项目进度目标和推进工作情况。
次级河流综合整治项目进度目标,包括年度项目的完工率、开工率、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水质目标,即次级河流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指标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市环保局可根据次级河流污染的特征和治理工程项目的推进情况增减考核因子。
牵头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工作情况,包括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推进项目进度、信息报送、自查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 次级河流考核断面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的项目进度目标和水质目标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次级河流综合整治方案逐年下达。
第七条 水质监测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以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未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以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上旬各2次例行监测数据的年均值作为考核依据。水质监测要求和质量控制按市环保局相关规定执行。监测数据及时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报。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得分由项目进度目标50分和水质目标50分组成。考核计分公式为:
S(总)—总得分,S(进度)—项目进度得分,S(水质)—水质目标实现得分;
n1—年度项目实际完成个数,N1—年度项目目标完成个数;
n2—年度项目实际开工个数,N2—年度项目目标开工个数;
n3—年度实际开展前期工作项目个数,N3—年度目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个数;
若考核断面达不到目标浓度且水质好于上年,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W上年—上年实测浓度,W本年度实测浓度—本年度实测浓度;
W本年度目标—本年度目标浓度。
若考核断面达不到目标浓度,且水质劣于上年,则不得分。
如果考核断面的上游断面年均浓度超过考核断面的年度目标浓度,则考虑上游断面的影响对考核断面的浓度进行修正。如果考核断面的上游断面年均浓度未超过考核断面的年度目标浓度,则不考虑上游断面的影响。
牵头的市政府部门得分由项目进度目标50分和推进工作50分组成,考核计分公式为:
S(总)=S(进度)+S(推进)
S(进度)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度得分公式计算。
S(推进)得分由以下内容组成:成立领导机构、建立机制占10分;督促区县(自治县)完成次级河流综合整治方案并落实责任占10分;每季度召开协调会议占20分;按要求报送进度和自查报告占10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90分以上(含90分)为好,得分在80—89分(含80分)为较好,得分在70—79分(含70分)为一般,得分在70分以下为差。
第十条 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的考核。每年1月10日前,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牵头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上年度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的自查报告报送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或采取适当的方式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环保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给予通报表彰。同时,对考核结果为好的区县(自治县),在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专项用于流域污染综合整治。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差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牵头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30天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专题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将专题报告抄送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结果为差,且流域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县(自治县),要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控制,禁止审批有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主要次级河流考核断面
附件:
重庆市主要次级河流考核断面
序号 |
河流名称 |
考核断面 所在区县 |
断面名称 |
水环境功能区 类别 |
受考核区县 |
1 |
梁滩河 |
沙坪坝区 |
童善桥 |
Ⅳ |
九龙坡区 |
北碚区 |
西西桥 |
Ⅳ |
沙坪坝区 |
||
龙凤河口 |
Ⅳ |
北碚区 |
|||
2 |
苎溪河 |
万州区 |
关塘口 |
Ⅳ |
万州区 |
3 |
桃花河 |
长寿区 |
沙河桥 |
Ⅲ |
长寿区 |
4 |
濑溪河 |
大足县 |
界 牌 |
Ⅲ |
大足县 |
荣昌县 |
高洞电站 |
Ⅲ |
荣昌县 |
||
5 |
御临河 |
渝北区 |
黄 印 |
Ⅲ |
长寿区 |
御临镇 |
Ⅲ |
渝北区 |
|||
6 |
澎溪河 |
云阳县 |
渠马渡口 |
Ⅲ |
开县 |
高阳渡口 |
Ⅲ |
云阳县 |
|||
7 |
小安溪 |
永川区 |
双河口桥 |
Ⅲ |
永川区 |
铜梁县 |
段家塘电站 |
Ⅲ |
铜梁县 |
||
合川区 |
临 渡 |
Ⅲ |
合川区 |
||
8 |
龙溪河 |
垫江县 |
普 顺 |
Ⅲ |
梁平县 |
长寿区 |
六剑滩 |
Ⅲ |
垫江县 |
||
长寿湖 |
Ⅲ |
长寿区 |
|||
9 |
大溪河 |
九龙坡区 |
弯河嘴 |
Ⅳ |
江津区 |
万善桥 |
Ⅳ |
九龙坡区 |
|||
10 |
璧北河 |
北碚区 |
平 滩 |
Ⅲ |
璧山县 |
堰塘坎 |
Ⅲ |
北碚区 |
|||
11 |
一品河 |
巴南区 |
鱼胡桥 |
Ⅲ |
巴南区 |
12 |
花溪河 |
石龙桥 |
Ⅲ |
巴南区 |
|
13 |
栋梁河 |
江北区 |
金家河院子 |
Ⅲ |
江北区 |
14 |
伏牛溪 |
大渡口区 |
兰成渝断面 |
Ⅳ |
大渡口区 |
15 |
跳蹬河 |
跳磴村1社 |
Ⅳ |
九龙坡区 |
|
沟口村5社 |
Ⅳ |
大渡口区 |
|||
16 |
苦溪河 |
南岸区 |
乐天大桥 |
Ⅳ |
南岸区 |
17 |
清水溪 |
沙坪坝区 |
磁器口 |
Ⅴ |
沙坪坝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