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