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