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