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