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