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长 沙 海 关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