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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长 沙 海 关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