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