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展示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成就,选拔和培养优秀残疾人体育后备人才,推动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开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定于2014年10月举办重庆市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承办单位:市残联、市体育局、北碚区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市残疾人体育协会。
二、比赛时间、地点
(一)举办时间:2014年10月12―18日。
(二)举办地点:北碚区缙云文化体育中心。
三、开、闭幕式时间和地点
(一)开幕式时间和地点:
(二)闭幕式时间和地点:
四、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
成立重庆市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有关秘书长、市残联、市体育局和北碚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主任、副主任,主要负责运动会的全面协调、组织指导、服务保障等工作。其中:市体育局负责裁判人员的调配和管理工作;市残联负责运动员的最低参赛标准及医学功能分级工作;北碚区人民政府成立执委会,全权负责运动会的开闭幕式、比赛场馆的安排设置、食宿安全保障等工作,执委会主任及下设工作机构由北碚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五、参赛范围和项目设置
(一)参赛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肢体、视力、听力等符合中国残奥委员会各项最新比赛规则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的残疾人。
(二)项目设置。
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射击、举重、飞镖、象棋、聋人篮球、聋人足球(男)、脑瘫足球(男)、盲人足球(男)、硬地滚球共13项。
附件:1.重庆市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人员名单
2.重庆市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1
重庆市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
组委会人员名单
一、主任
刘 强 市政府副市长
二、副主任
艾 扬 市政府副秘书长
辛世杰 市体育局局长
周 鸣 市残联理事长(执行主任)
龙 华 北碚区委书记
汪夔万 北碚区人民政府区长
三、成员
张青莉 市残联副理事长
郝建新 市残联副巡视员
张 欣 市体育局副局长
陈玉林 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肖仁建 北碚区委常委、武装部政委
刘 永 北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四、秘书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残联,由张青莉同志兼任秘书长。
附件2
重庆市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承办单位:市残联、市体育局、北碚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残疾人体育协会。
二、比赛时间
2014年10月13―17日
三、比赛地点
北碚区体育中心。
四、参加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北部新区残联办事处。
五、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射击、举重、飞镖、象棋、聋人篮球、聋人足球(男)、脑瘫足球(男)、盲人足球(男)、硬地滚球共13项。
各残疾类别设项如下:
(一)肢体残疾: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射击、举重、飞镖、象棋、脑瘫足球、硬地滚球。
(二)视力残疾:田径、游泳、象棋、足球(男)。
(三)听力残疾: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飞镖、象棋、篮球、足球(男)。
六、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中国残奥委员会各项最新比赛规则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
(二)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
(三)参赛运动员的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四)参赛运动员代表(户口、身份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参加比赛。
(五)区县之间交流的运动员,协议双方需将协议文本复印件于报名时交组委会,每位运动员不得代表两个单位参赛。
(六)非重庆市籍运动员代表某区县(自治县)报名注册和参赛,不得有曾代表户籍所在地参加过2010年以后举办的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的参赛经历,报名注册时必须出示在参赛区县(自治县)生活超过一年和参加体育运动训练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并且必须出示今后将代表重庆参加市级以上的残疾人运动会的协议书。
七、参赛办法
(一)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报名参加,每单位限报1团。
(二)各代表团限报运动员15人,集体项目运动员除外。
其中:听力残疾运动员不得超过30%,25岁以下的运动员须占总数的80%以上。
(三)工作人员与运动员的比例为1∶3(含教练、手语翻译、驾驶员、工作人员),代表团团长1人不占名额。
(四)每名运动员限报1个大项(集体项目除外),3个小项。
八、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最新竞赛规则和中国残奥委员会最新下发的各项残疾人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医学分级及参赛时,必须持有运动员证。
(三)集体项目按参赛队伍数量确定赛制,并提前进行比赛,比赛时间待第一次报名后另行通知。
(四)每个单项必须是2个单位3人以上(含3人)才立项。组委会根据报名项目的规模确立项目。
(五)运动员分级后,级别与原级别有变化者,所报项目未立项,则合并到轻一级别比赛,但其项目不得变更。如调整后的级别没有原报项目,可安排测验,不得重新报项。
(六)运动员到达赛区后,参赛级别确定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和已取得的成绩。
(七)大会设组委会仲裁委员会和竞委会仲裁委员会。
九、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录取办法。
1.各单项录取前6名,不足6人(含6人)参赛的项目录取前3名。3人以下(含3人)的项目录取前1名。
2.集体项目录取前6名,少于6(含6队)队比赛,录取前3名。
(二)计分办法。
1.单项比赛录取前6名按7、5、4、3、2、1计分;录取前3名按4、2、1计分,录取1名按2分计分。
2.集体项目(篮球、足球)录取前6名按单项成绩的双倍计分(如:14、10、8、6、4、2计算)。录取前3名按10、8、6计分。凡参加集体项目的代表队,将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加2分。
3.平全国纪录加2分、超全国纪录加5分,平世界纪录加7分、超世界纪录加10分。在同一项目多次平、超纪录者,以平、超最高纪录一次计分。
4.参加第十三届残奥会取得前三名者,在其代表团总分内奖励加分14、6、4分;参加全国残疾人第八届运动会获得前三名(含团体或集体项目)的运动员,将在其代表团总分内奖励加分7、3、2分。不累计计分,只按获取名次最高的一次计分。
(三)奖励办法。
对获得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4―6名的运动员颁发证书。集体项目获得前6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获得前3名的运动队运动员颁发金、银、铜牌及证书,4―6名的运动队运动员颁发证书。竞赛项目视力组运动员的引导员与运动员获得同等奖励,不计分数。
(四)奖项设置。
1.大会按代表团团体总分数排列名次,设团体前8名奖。如遇总分相等则以参加集体项目比赛成绩优者列前,仍相等,以取得单项比赛金、银、铜牌多者列前。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十、仲裁、技术代表、裁判员、分级员
(一)仲裁、技术代表、裁判员由市体育局选调。
(二)分级员由市残联选调。
十一、参赛费用
(一)各代表团在规定人数内食宿费按100元/人/天缴纳,报到时一次性交付,往返差旅费自理。
(二)提前报到或推迟离会和超编人员,按240元/人/天缴纳。
(三)大会负责比赛期间一般伤病的治疗,严重伤病由原单位负责。
(四)仲裁、技术代表、裁判员、分级人员的差旅费、赛会期间的食宿费由大会承担。
十二、报名时间
第一次报名:
第二次报名:见单项规程。
十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单位:市残联宣文部
联系人:牟琳
电话:67116956 传真:67116925 邮编:400021
地址:江北区盘溪路406号附10号
单位:市体育局群体处
联系人:卢鸿毅
电话:61665167 传真:61665163 邮编:400015
地址:渝中区两路口体育村33号
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