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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分配方式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农办、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农发办

为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产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8号)精神,省直9个部门联合设立的每年3亿元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至2015年由各部门平均“切块”下达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县整合用于具体产业发展项目。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1139号)同时废止。各部门2013年尚未下达的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参照平均“切块”的做法分配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用于具体产业发展项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