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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 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

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 红利收入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201311日起20151231止,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商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