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长沙海关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