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