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