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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