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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