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纠风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